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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国家标准GB/T18893-2002《商品零售包装袋》
发布日期:2007-03-19 00:00:00    浏览次数:320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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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和市场对包装产品的需求,促进了包装标准的不断完善。商品零售包装袋用途广泛,但是一直没有产品标准。2002年11月26日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负责起草的国家标准GB/T18893-2002《商品零售包装袋》发布了该标准于2003年4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该标准的制定,将规范我国各类商品零售包装袋的生产与使用,提高商品零售包装袋的质量水平,保证人身健康,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概况介绍

  GB/T18893-2002《商品零售包装袋》的适用范围是以聚乙薄膜、牛皮纸、白板纸或以纸类为基材,涂复其它材料为原材料制成的包装袋,用于零售商品的包装。其中聚乙烯薄膜袋的部分内容参照了日本JIS1711-1994《聚乙烯薄膜包装袋》制订。根据我国目前市场的情况,标准中增加了纸类、纸基类袋。在本标准中,以袋的材料分类为:塑料袋类纸、纸基袋类两类;又以袋的结构分为:提手型袋和无提手型袋两种袋型。

  用于零售商品包装袋制造的主要材料为:塑料袋以聚乙烯薄膜为主要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GB/T4456规定,GB/T4456是参照日本标准JISK6781制定的。纸袋的原材料应符合行标QB/T1011《单面白板纸》QB/T3816《牛皮纸》。用其它纸基为原材料的包装袋,其原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要求。以下为零售包装袋的主要原材料GB/T4456-1996(见表一)、QB/T1011-1991(见表二)和QB/T3516-1999(见表三)的主要技术指标介绍。

  (二)技术要求介绍

  商品零售包装袋的品种繁多,不宜规定统一的尺寸或系列尺寸。供需双方可根据需要确定尺寸。标准中只规定了袋子的主要尺寸的极限偏差;其它部位的偏差,可根据不同的需求,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写明。

  为了给新型材料、新产品的发展留有空间,标准中对于袋子的厚度也未作具体规定标准中只规定袋子的厚度应均匀,到底相差多少算作均匀,因为袋子包装的商品范围很广泛,其要求也不相同,不便在标准中作统一规定。因此供需双方一定要在合同上规定清楚,如同一袋中最大厚度值与最小厚度相差多少,袋与袋之间相差多少等等。以便发生质量纠纷时,有据可依。为限制超薄塑料袋随风飘起,污染环境,标准中限定了非降解材料的厚度应不小于0.025mm。

  由于零售包装袋所包装的商品不同,有贵重的,有廉价的,对于袋子的外观和印刷质量不宜作统一要求,标准中只作了一般性的基本要求,其检验方法也为目测或使用通用量具测量,对于其它更进一步的要求,供需双方应根据包装物的不同,规定在技术要求中。标准中要求食品袋应有食品包装标识,为了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标准中规定印刷袋上宜印有“可降解袋”、符合国标GB18455《包装回收标志》或其它环保提示,提示大家对于商品零售包装袋使用后的处理,有利于保护环境。

  对于零售包装袋的印刷质量还有一个规定,就是印刷的掉色、剥离问题。标准中参照了日本标准JIS1711规定了塑料袋的印刷剥离率为<20%,其他检测方法在标准中有详细描述,其结果结算如下式:

  剥离面积

  印刷剥离率= ×100

  残留面积

  因为纸类袋、纸基袋的印刷、复膜不同,不便作统一规定,因此在本标准暂未作出规定,有得于今后收集更多得有关信息,加以试验、分析、定出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比如,用脱脂棉擦拭印刷部位,有无颜色转移现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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